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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13 23:12:00     浏覽次數:6851   來源:環縣文化館

中山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推動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組織的建設發展,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志願者服務條例》,積極發揮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服務社會、服務大衆的作用,根據《廣東省文化志願服務規範指引》的規定,結合本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制訂本《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内開展或者發起的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條 制度所稱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是(shì)指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組織文化和旅遊自願者自願、無償地參加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服務人民群衆享受公共文化和旅遊生活,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的行爲。本制度所稱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是(shì)指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資源、協助政府文化旅遊部門公共文化場館(圖書(shū)館、博物館、美術館、文館、文化站、文化藝術中心、漫畫館、劇院、音樂廳、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及旅遊景區爲廣大群衆提供非營利性、非職業化的公共文化服務旅遊服務的人員(yuán)

制度所稱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組織,包括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市文化廣電旅遊屬各單位分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鎮區分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社會組織分隊等。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隊伍堅持依法組建、科學管理、自願參與、義務服務,統一指導協調、分級分類管理,公益服務、就近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組織

第五條 爲推動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開展,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積極指導建立文化和旅遊志願分隊。中山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隊伍由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局屬單位分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鎮區分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社會組織分隊組成,實行分級組建、分類管理和使用,設立統一的名稱,并向本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統一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文化廣電旅遊局組建中山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以下(xià)簡稱總隊)。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的總隊長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總隊長由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公共服務與藝術科科長市場管理科科長兼任,成員(yuán)爲局屬各單位的分管領導。總隊下(xià)設辦公室在市文化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屬各單位、各鎮區分别組建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并根據自身需要招募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開展文旅志願服務,各分隊受本單位直接領導,各鎮區分隊受本鎮區文化部門直接領導,并納入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辦公室統一指導;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屬各單位、各鎮區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可結合工作實際下(xià)設志願者服務隊,服務隊接受分隊的指導,并按照分隊的分工安排開展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

第七條 總隊爲中山市志願者聯合會的團體會員(yuán)單位,在市文化廣電旅遊局的統籌協調下(xià),在市志願者聯合會的指導下(xià)開展工作。總隊及各分隊人員(yuán)組織架構和活動開展的線(xiàn)上管理工作統一采用“志願中山”平台,原駐“i志願”平台的組織應及時将數據轉移至“志願中山”平台。

第八條 總隊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的統籌、協調、指導,爲全市各分隊搭建相(xiàng)互交流、學習、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協調配置全市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資源。文化和旅遊志願者辦公室負責策劃和運作全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服務工作的檔案資料備案市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學院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總隊建立聯系會議(yì)制度,成員(yuán)爲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負責人,總隊适時組織召開聯系會議(yì),研究、部署、協調有關事項。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接受總隊的指導,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本文化場館、本單位)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的招募、培訓、指導、管理及協調等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活動,爲志願者提供發揮才能的平台和空間。

 

第三章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第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享有以下(xià)權利:                   

    1、參加文化和旅遊志願者隊伍提供的與服務活動相(xiàng)關的培訓;
    2、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3、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4、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各級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組織提出意見(jiàn)和建議(yì);
    5、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應履行以下(xià)義務:

    1、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管理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2、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謀取其他利益;對服務對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以文化和旅遊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赢利爲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4、自覺維護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的形象,從事志願服務期間應穿統一的隊服或佩帶統一的義工服務标志;
    5、承擔相(xiàng)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包括專家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指導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服務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1、專家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聘請一批全國、全省及中山市的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shū)法、攝影攝像、導賞導覽等門類專家爲專家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2、指導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充分挖掘中山市文化和旅遊、教育及其他領域的文化精英人才招募爲指導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3、服務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熱心公益文化和旅遊服務并具備一定文化修養的人員(yuán)可招募爲服務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各級各類有志于爲基層群衆文化和旅遊發展繁榮提供志願服務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等,可招募爲文化和旅遊組織志願者分隊申請加入文化和旅遊組織志願者分隊的社會組織,需至少擁有10名注冊文化和旅遊志願者。

第十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應公開發布招募信息,以經常性招募和臨時性招募組建文化和旅遊志願者隊伍局屬各單位分隊每年新增注冊文化和旅遊志願者不少于5名、社會組織分隊不少于2名,各鎮區分隊确保注冊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數量不少于本鎮區常住人口的3‰。具體招募程序如下(xià):

1、根據公共文化和旅遊服務工作項目,對文化和旅遊志願服務崗位和人力資源需求作出規劃,明确各類文化志願服務崗位職責和技能需求。

2、發布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招募名額和服務項目的信息。

3、接受申報和資格審核。

4、組織考核。

5、履行注冊登記手續。

6、建立檔案。

第十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應當按專業、服務崗位、服務時段等條件對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實行分類建檔,建立健全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檔案制度,做好服務時間統計和績效評價,作爲考核和表彰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的依據。

第十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應建立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培訓上崗制度,市文旅志願辦研究和發布上崗培訓指南以及培訓要點,指導各基層分隊如何開展崗前培訓。同時應根據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需要組織開展常規培訓,讓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在奉獻社會的同時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公共文化服務技能。

第十 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可以自願退出。自願退出者,應經書(shū)面申請确認,并辦理退出注銷手續。

第十 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總隊、各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分隊可取消其文化和旅遊志願者資格,并辦理退出注銷手續,書(shū)面通知(zhī)其本人(社會團體文化和旅遊志願者組織)。
    1、違反服務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受損害的;
    3、以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或者服務單位的名義組織或者參與違反文化和旅遊志願者服務原則的活動,并損害了服務單位聲譽的;
    4、文化和旅遊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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